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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的建议
民建宝鸡市委会参政议政专委会副主任、 陇县支部副主委 张 莹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等困难群体就业的一种就业援助形式。在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期间,对稳定脱贫劳动力增收、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就业趋势的变化,现行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已不能满足乡村地区乡村振兴及困难就业群体增收的现实需要,现将当前我省公益性岗位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梳理建议如下:
  存在问题:
  1、主要依据已滞后。我省现行的开发管理政策是主要依据《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颁布实施,2012年7月修订)及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56号),当时的就业形势与目前的社会发展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需根据当前的就业形势进行及时调整。
  2、选聘条件面较窄。当前普遍对公益岗位年龄要求需60岁以下,身份限制为脱贫人口,且连续选聘不得超过3年,不能兼任其它村内岗位,月工资普遍较低。根据现在乡村地区劳动力的就业趋势,选聘条件已显苛刻。随着脱贫攻坚及乡村振兴期间产业扶持、就业扶持的诸多政策,脱贫人口中符合条件且有从事公益岗位意愿的人员极速减少,部分村已出现无人可选的状况,为了保证村级公益事务的正常运转,甚至出现了虚报冒领的情况。
  3、岗位设置不全面。当前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设置主要包含劳动保障助理员岗位及村镇保洁岗位,缺乏对农村公益基础设施、农家书屋、乡村文化设施的综合管护岗位设置,已不能满足当前乡村地区乡村振兴城镇化建设的需求。
  为此建议:
  一是放宽选聘条件。建议放宽年龄、身份、连续工作时长的限制。对年龄限制,可根据其身体状况放宽至65-70岁;对身份要求放宽至乡村一般户,主要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未就业的中职(技)毕业生、无法外出务工人员、农村低保人员、轻度残疾人等弱势困难群体;对连续工作时长可由3年放宽至10年。
  二是提高人员待遇。当前普遍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较低,与当前社会消费水平不相适应,建议适当增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至少达到当地城市低保线水平;除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在征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予以补贴;对年龄较轻、工作能力强,群众口碑好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还应鼓励其在村级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及调委会等综治组织中交叉任职,提高其对村级公益事业的认知度,留住人才,培养村级后备干部。
  三是合理规划岗位。建议将农村公益设施管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视情况增加保安、维稳、巡逻岗位,扩大公益性岗位的覆盖面。
  四是继续严格管理。在放宽选聘条件及提高待遇后,需警惕村干部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等现象。建议严格设置选聘流程,继续沿用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乡村公益性岗位等要求,将真正的就业困难群体选聘进来。对已明确的管理及考核、工资发放等规定可继续沿用。
Tags: 责任编辑:baoji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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