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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实干兴邦
       
依法治国,实干兴邦

----学习十八大四中全会公报及决定有感

    作为一名民建会员及从事法律多年的专业法律工作者,本人认真学习了十八大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后,心情非常激动,感受颇深。现将本人的一点浅薄感受在这说出来,希望与各位领导及同仁共勉,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学习并提高。
    本人认真学习了十八大四中全会公报和决定主要有以下感受:
  一是: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非常振奋人心,增强了大法律工作者的依法治国信心,树立了全国人民的法治梦理想,通过法治梦的实践,促使中国梦和亚太梦的尽早实现。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关于《决定》的说明中讲到:“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说明中还讲到: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读到这些字句,令人倍感振奋,对法治梦、中国梦、亚太梦充满了期待和信心。
  二是: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是我国法治改革的先行者和实践者,通过践行促使依法治国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四中全会上关于《决定》的说明中讲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提出“法治体系”的概念,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影响、彼此制约的法治体系正在形成。传统意义上以法律体系为载体的静态法治正在向以法治体系为载体的动态法治转变,写在纸上的法律正在向生活中的法律转变,法律上抽象的权利正在向具体的诉权转变,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再次被关注,司法改革正面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历史机遇。
  《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这说明了如果搞法治,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提高了效益,降低成本是因为制度造就的,那么法治下的制度就是最好的制度,好的制度是能够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的。法治就是这样一种看不见的生产力,所以法治也是生产力,法治也能创造生产力。
  由此可见,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具有划时代里程碑的意义,决定的践行促使我国依法治国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三是: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重落实、重实践,从细节处着手,措施具体到位,决定中不但明确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推进的依法治国的五个体系,六项重大任务,而且还注意到把具体实施措施与总目标有机的结合起来,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够直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以及分享到法治的红利。
  做为党的最高会议,此次所做的决定如此深入注重细节及注重可操作性,针对性,令人印象深刻。
  例如:《决定》提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地方法院人财物实行省级统管的进一步深化。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群众诉讼。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不是独立的法院,在工作方式上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巡回审判;
  《决定》提出探索实行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既可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内部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行政权属性,又可以更好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审级独立;
  《决定》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一审距离案件争议的事实更近,便于及时查明事实;二审重在解决诉辩双方对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审查终审裁判的正当性,维护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最终实现法院裁判的终局性;
  《决定》提出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这就意味着人民法院在立案环节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现了程序与实体相分离。立案制度的这一巨大变化,给人民群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
  《决定》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以上种种均说明了《决定》不紧紧是原则、目标,更是吹响了依法治国,司法改革的冲锋号。
  四是: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根除司法腐败的决心和信心,通过司法机构设置,法官任职条件改变以及律师队伍建设诸多措施的建立,为依法治国,司法公正,保驾护航,树立了广大人民对司法公正、正义的信心。
  例如:《决定》提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决定》提出要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决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决定》提出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凡是种种不一一列举,《决定》中的多种措施的建立,健全,完善,从基础保证司法公正,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对司法机构、法官公正执法的信心,以便推进依法治国。
  五是: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句句经典,字字斟酌,所有的决定都直击现实问题和要害,让广大人民对中国共产党的未来和祖国的未来充满了美好的憧憬。
  《决定》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决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决定》指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其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求机制及责任倒查机制,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决定》提出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以上种种经典字句让人读了,余音绕梁,久久不能忘怀。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未来充满了希望和憧憬。
  总之,十八大四中全会决定就像久旱逢甘露,雪中送炭,使广大人民都能够感受党的温暖,并信心百倍的通过依法治国实现中国梦,强国梦。
  以上是本人的一点点感受,希望和大家共勉。谢谢大家!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李  立
                         201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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